楚天都市报讯(记者 余皓)货车在一有坡度的入口处突然出故障,司车王某慌慌张张地停车检修,却忘了拉手刹,货车后溜将自己撞伤。事后,保险公司以王某受伤属安全事故,且王某是司机不算第三者为由,拒赔。今悉,,此案属交通事故,王某在车下即属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判赔59万余元。
2015年12月4日晚,安徽一家运输公司司机王某驾驶重型货车,行至武汉汉西路某地板城入口处,因制动管路漏气,刹车抱死,他在有坡度的路面临时停车,没拉手刹,即下车检修。货车突然后溜,将他挤压致路边墙上受伤。
事发后,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他被鉴定为8级伤残。其后,他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但遭拒。
2016年8月,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9万余元。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辩称,王某作为被保险人,也是投保人,并非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对象。另外,事故车辆在事发时处于停产检修状态,并非行驶,应属安全生产事故而非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人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王某系被道路上的车辆所致害,应定性为交通事故。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意外发生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据此,可以得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王某在车下受伤,符合第三者的条件,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的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武汉、宜昌、襄阳这3个地方的网友有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