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一市民贷款买房遭卖家毁约 律师:卖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_九江新闻网

2023-04-24 17:12:00

九江新闻网讯 “我买了一套二手房,过户的时候卖方突然毁约,不卖了。”说起自己购房的经历,刘女士很是郁闷。据介绍,刘女士在浔城一家企业上班,为了方便,准备在单位附近购买一套二手房,但房主突然毁约给她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浔阳晚报记者了解到,考虑到上班方便,今年3月份,刘女士在姚家洼附近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约定售价为37万元。3月中旬,刘女士先行支付了定金2万元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手头有些紧,我和丈夫决定向银行贷款25万元支付剩余的房款。”刘女士称,3月底,银行贷款已经通过审批,双方约定4月中旬过户。

令刘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在过户当天卖方突然反悔,称其房屋不卖了。“据我了解,是有人出了更高的价格。”刘女士说:“卖方只是告诉我如果非要买这套房子,就要加钱。”刘女士说,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有约定,卖方若因违约而无法将该房屋售予买方时,应向买方退回已付定金的两倍。“问题是现在银行贷款也批下来了,因为首套房的贷款利率有优惠,如果再重新选择其他房源,银行贷款利率将提高,而且卖家违约赔偿的金额连银行利息都不够,这让我有点接受不了。”刘女士说,卖方毁约后,自己多次找卖方协商过户,但卖方始终不肯配合。

根据刘女士提供的电话,浔阳晚报记者尝试联系卖方孙先生,但他直接挂断了电话。

对此,浔城一名律师表示,近年来,随着二手房价格的变化,卖家希望房子能卖个好价钱以致单方毁约时有发生,有关二手房买卖纠纷的案件也逐渐增多。购房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表示,因房价上涨,卖方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卖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卖合同虽约定违约金,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但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是否会对刘女士造成实际损失,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律师说道。

律师提醒,针对二手房合同的签订,严格的合同条款是确保二手房安全、顺利交易的关键,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出现违约的处理方式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都是不可忽视的方面,需要进行明确约定。